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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如何厘清

2017/3/16 点击次数78次 来源: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那么,“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这要从职称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说起——
  其一,是以1986年《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为标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采取先评审再由单位聘任职务的办法,设定任职条件和任期,所聘职务只在本单位内有效。同时结合当时国家工资制度的改革要求,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经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共设置了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各系列均按高、中、初三段设置。
  其二,是按照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要求,在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1994年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共同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逐步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截至2005年底,原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分类建立实施了37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不同职业特点采取考试准入和进行执业注册管理。这些职业资格大多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急需的职业,分布在医药、法律、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和质量管理等专业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特点和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人才评价制度,是职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和新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解决“考试太多、资格太烂”的问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人社部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理了数百项“没有法律依据”而设置的职业资格,未来还会对职业资格设置做出具体规定。但对于市场而言,应当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非许可类职业资格,从理论上讲,应当是“市场行为”,当然,这个市场行为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职称序列不像职业分类那样成体系,有分类标准,需要在职业分类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的性质来完善。
  实行社会化考评的职称应当逐步向职业资格靠拢。目前有一些职称是通过地方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职称考试评审获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这里要避免与职业资格的交叉重叠。同时,有些行业对单位有“资质”性要求,如建筑设计施工企业等,这就产生了专业(技术)人员又要考职业资格,又要考职称的现象,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重复性评价。对于社会化考评的职称,本身就与职业资格性质相近了,应当逐步向职业资格转化。
  新的形势下,职称要回归其本质属性——专业与技术能力。需要明确的是,职务与职业资格不同,职务是单位属性,职业资格是社会属性。职务又与岗位管理相关联。比如,目前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13级岗位管理,岗位级别与相应的职称对应,比如:1-4级对应的是正高,5-7级对应的是副高。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编制改革也在给用人单位更大自主权,用多少人,给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岗位任职和待遇,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事情,这需要在分类管理基础上逐步展开。
  从职业发展的方向看,职业资格制度是基础,职称制度应当与其相衔接,并完善职称序列,在分类管理基础上,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办法,完善监督,促进公平公正,使用人单位拥有更多用人自主权,给专业技术人员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人岗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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